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3:02
当事人:德阳市罗江区佳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七里村(殡仪馆内)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参加了成都市殡仪馆个性化礼仪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01202100339,下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你公司本项目资格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常州普众礼仪服务有限公司及成都感恩缘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书》、你公司《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一)》《情况说明》、四川国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证明》、德阳市罗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德阳市罗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关于请求协助鉴定核实社保相关事项的复函》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878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柒拾捌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成都市财政局孙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2648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31219室
成都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