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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27 17:49

隆昌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财采2021652

 

当事人:四川华诚领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2119  

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隆昌市普润镇人民政府普润镇印坝村综合服务中心一期工程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0282021000110)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有关米易县莘莘幼儿园建设项目业绩材料为虚假材料。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你公司作出处以采购金额(3563443.5元)千分之五的罚款17817.2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名:隆昌市财政局

账号:2307491109026408054

开户行:工商银行四川省内江市隆昌红旗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或隆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隆昌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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