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5 11:55
当事人:成都非马盛景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天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69CG52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祥鹤一街48号10幢1单元1层20号附117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宁南县人民医院宣传品、印刷品制作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7202100101)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上事实有《宁南县人民医院关于成都非马盛景广告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成交结果无效,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6720元(大写:陆仟柒佰贰拾元整)的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七:960000×7‰=67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户名:宁南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22642201040001065;开户行:农行宁南披砂支行;执收单位代码:210707001;执收项目编码:9990167),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南县人民政府或者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南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