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市县级曝光台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筠财罚〔2022〕2 号)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筠财罚〔2022〕2 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9 17:08

当事人:宜宾市原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二段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1年8月19日,中共筠连县委组织部(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宜宾市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网上竞价采购制冷(暖)空调设备,采购预算金额7200元。经竞价程序,你公司(宜宾市原久商贸有限公司,下同)以6998元中标,中标货物品牌型号为格力空调KFR-72LW/(72536)FNhAa-B3JY01。2021年8月27日,交易中心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多次与你公司联系,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仍然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将你公司不签订合同的相关情况报告我局。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发函要求提供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证材料,你公司回复:因品牌方拒绝提供响应货物,无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根据《宜宾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宜财发〔2019〕47号)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网上竞价属于政府采购方式,你公司通过网上竞价的形式成为成交供应商,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内日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是,你公司在中标后,以品牌方拒绝提供响应货物为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自查报告、关于加快履行政府采购进度的函、网上竞价的采购公告、宜宾市原久商贸有限公司网上竞价报价信息、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以及《情况说明》、你公司提供关于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筠连县财政局《关于要求宜宾市原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证材料的函》(筠财函〔2022〕7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筠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筠财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30.关于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小于500万元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6元(人民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户名: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8150120000000418,开户行: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财政局或者筠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筠连县财政局

2022329

 


免责申明:本网站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由信息发布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