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2:51
小金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小财[2022]54号
当事人:成都市武侯区永信社会服务中心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簇桥百锦路113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小金县“快乐同行”儿童关爱保护社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513227202100128)采购活动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响应内容与事实不符,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本项目磋商文件与你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
2.成都市武侯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关于商请协助鉴定函的回复》与相关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问题答复留言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69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345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小金县财政局指定专户(户名:小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26044010400017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小金县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并注明“政府采购罚款”字样)。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到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州财政局或小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小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小金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7-2781262
地址:小金县喇嘛寺政府办公大楼一楼1024办公室
小金县财政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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