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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财采[2022]9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6 16:46

当事人:广安市全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莲花市场

经调查,你单位在“广安市广安区劳务品牌和返乡创业培训采购项目(编号:5116022019000066)”和“广安市广安区2020年贫困家庭技能培训扶贫专班和就业技能培训采购项目(编号:5116022020000099)”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响应文件中部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工资表存在虚假。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响应文件、结果公告、询问笔录、相关单位的复函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广区财采函〔2022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结合相关项目已经实施、未证实有违法所得情况,作出如下决定1)你单位参加“广安市广安区劳务品牌和返乡创业培训采购项目(编号:5116022019000066)”的第一包、第二包、第四包的成交无效。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给予你单位罚款12210.00元(采购金额2442000.00元的5‰)、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上述罚款缴入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户名: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账号:51001748644050514782,开户行:建行四川省广安洪洲路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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