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1:28
越财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凉山吉时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高枧乡张林村四组10号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越西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越西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采购南新村游客中心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3434202100081)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反映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围标串标,本机关依法开展财政监督。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做出书面说明,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2年3月17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拒收后退回的《调查取证通知书》。期间,本机关通过电话多次催促你公司收件。
你公司拒收本机关依法邮寄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本机关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三日内立即整改,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如你公司再次拒收或逾期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你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及围标串标。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越西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4-7614627
地址: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253号
越西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