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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筠财罚〔2022〕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5:52

当事人:四川申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址:宜宾市翠屏区合江街60号2幢2单元7层1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272021001027)采购活动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的身份证混装在宜宾市鹏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宇公司)投标文件中,且投标文件由陈婷婷一人制作,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成立。虽然鹏宇公司来函说明该公司的投标文件交由陈婷婷代为制作,对标书中出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强的身份证事宜毫不知情,但是投标文件中有鹏宇公司的签章,加盖公章具有代表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鹏宇公司的说明函无证据支撑,也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采购公告、询价采购文件、你公司和鹏宇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宜宾市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关于筠连县教育和体育局幼儿园生活用品项目的情况报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强的询问笔录、鹏宇公司和你公司投标文件制作人的陈婷婷询问笔录、鹏宇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予以佐证。

综上,你公司和鹏宇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且投标文件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混装的情形。虽然你公司和鹏宇公司在符合性审查时未通过,没有成为中标供应商,但是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已成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通知》(川财规〔2018〕20号)“1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2387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937.5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入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户名:筠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8150120000000418,开户行: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财政局或者筠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筠连县财政局

2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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