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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筠财罚〔2022〕5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6:00

当事人:筠连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地  址:宜宾市筠连县筠州南路154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更换筠连县玉壶广场LED显示屏项目中,自行组织邀标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筠连县通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2021年6月20日,采购人与筠连县通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筠连县大广场LED显示采购合同》,合同金额289580元。截止2021年11月19日,该单位已经向筠连县通城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75101元,支付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95%。

以上事实有《筠连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提供的筠连县玉壶广场LED显示屏更换情况说明》、《筠连县住房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解决玉壶广场LED显示屏政府采购费用的请示》(筠住建城管〔2021〕253号)、《筠连县大广场LED显示屏采购合同》、筠连县住建城管局经费报销单以及筠连县财政局对该项目《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自行组织更换采购筠连县玉壶广场LED显示屏项目资金属于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品目LED和采购金额均已经达到《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委托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货物品目LED(编码A020207)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采购5万元以上”规定的范围,属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以时间紧为由,自行比选的方式组织采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且实施采购项目未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和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 )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及《四川省财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1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裁量标准”的规定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 (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向本机关报告未通过政府采购采购LED的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财政局或者筠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筠连县财政局

                                 202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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