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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21-09-08 14:46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纪委机关 四川省

监察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

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纪委机关、监委、公安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严肃查处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串通、暗箱操作行为,进一步整治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经财政厅、省纪委监委、公安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通过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执法协作,进一步形成政府采购监管合力,有效解决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查处和预防相结合,注重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以高压态势做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筑牢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三、主要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对2017年以来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必要时向相关年度延伸。重点查处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一)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3.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二)查处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2.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5.政府采购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查处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查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四)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时间从202196日开始至20211220日结束,分为两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96日至1120日)

1.部署动员。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协调机制,加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于2021920日前完成本地区专项治理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是本次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责任单位。

2.线索收集。各地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加大监测力度,做好问题线索收集和排查工作,2021924日前公布问题线索征集渠道,对资金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点核查。各地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筛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对政府采购活动监测分析;要进一步梳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举报、信访、投诉,以及巡视巡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主题教育检视反馈,逐一排查和本次专项治理任务相关的问题线索。问题线索应当建立台账,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3.联动协作。各地应集中力量对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遇到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需要成员单位配合的,应提请成员单位共同研判案情,协助调查取证,避免线索中断、证据灭失或者案件当事人逃逸。在执法过程中,对涉案文书、物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以及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手段摸排重大犯罪线索、查询其他单位有关信息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协助支持,开展联合执法。

4.严格执法。各地在办案过程中要优化工作资源,明确专人专职负责,配齐配强人员力量;要强化时限管控,加快办案进度,确保绝大多数案件能够在集中整治阶段办结;要注意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集中整治期间届满,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各地应当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

(二)成果总结阶段(20211121日至1210日)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含下辖区市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省级层面的意见建议等),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线索案件移送情况表》、《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表》,于20211130日前发送财政厅。财政厅负责汇总全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纪委监委。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我省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坚持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应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构建省、市、县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治理格局。财政厅、省纪委监委、公安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对地方的系统督导。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横向协同,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本地区专项治理任务抓紧抓好。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我省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纪违法案例,增强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违纪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围绕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认真梳理风险点,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判,查找漏洞,建章立制,建立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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