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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越财采〔2022〕处字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31 11:21

投诉人: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农林巷31号

邮编:615000

法定代表人:唐盛中

联系电话:13198370898   15883230971

被投诉人1: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北碧府路1号

邮编:615000

联系人:邓远娇

联系电话:0834-2220103

被投诉人2: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地址:越西县新大街南段262号

邮编:616650

联系人:周华

联系电话:18011081801

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22年1月21日就越西县2021年高海拔民族地区义教学校秋季取暖服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434202100082)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2月8日向投诉人发出了《补正通知书》(中途春节长假)。2022年2月10日收到投诉人补正补齐的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1:投诉人(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和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内容: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SCQF21122701959、SCQF21122701960、SCQF21122701961、SCQF21122701962存在虚假响应,质疑事项2成立。

投诉人的主张:我公司没有提供虚假响应,请越西县财政局采监部门核实,我公司应为本项目合法的中标人。

投诉人的事实依据:

技术参数为客观评分因素,不会因为委托方写成业主方而影响评分结果。我公司已经向代理公司、采购人及纪检部门阐述了上述四份检测报告的来源情况,采购人及纪检部门已经在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得到了报告内容真实性的证实。采购人及纪检部门已经在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得到了我公司没有口头或书面虚假提供采购人的委托书送检的证实。我公司提供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的四份检测报告,报告中委托方写成采购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已经提供了为什么这样写的情况说明,成都海关技术中心属于国家机构,我公司不能左右国家机构的行为。情况说明复印件已经上交过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内容: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在我单位检验的报告编号分别为:SCQF21122701959、SCQF21122701960、SCQF21122701961、SCQF21122701962。因为四份报告的检验依据是根据招标文件《越西县2021年高海拔民族地区义教学校秋季取暖服装采购项目》来检测的、所以检测报告中的委托单位写的是业主方: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生产单位写的是送检方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

上,我公司没有冒充采购人或伪造采购人委托书送检,把检测报告中委托方写成采购人属于国家机构的行为,并且出具了情况说明。我公司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响应。针对质疑事项2质疑的内容是我公司检测报告造假,采购人、纪检部门,亲自到成都海关技术中心核实了四份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何来造假一说。

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下午才在网上公布质疑答复。在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1月26日代理公司和业主方就私自更改中标结果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更奇怪的是采购人在1月24日就给代理公司发出了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人的结果确认函,1月24日时质疑答复还未在网上公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投诉人的主张:代理公司和采购人于2022年1月26日更改的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1(四川思渠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称:我公司并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收到投诉人针对该项目的任何质疑,故投诉人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

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在质疑阶段对该事项逐一进行查验,其检测报告“SCQF21122701959、SCQF21122701960、SCQF21122701961、SCQF21122701962”的委托单位均显示为采购人: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经与采购人核实并确认,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不存在委托中标人进行检测这一事项,故以上检测报告存在虚假响应。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我公司于1月24日收到采购人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的结果确认函,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我公司于1月24日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至本级财政部门,并于当日对投诉人进行了电话告知。再于1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结果公告的更正。

被投诉人2(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称:针对投诉事项1:其检测报告“SCQF21122701959、SCQF21122701960、SCQF21122701961、SCQF21122701962”的委托单位均显示为我单位。经我单位与该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成都海关技术中心现场核实确认,我单位并不存在委托投诉人进行检测这一事项,且成都海关技术中心也未收到由我单位进行该项目任何检测的相关委托。以上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虚假响应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2:我单位于1月24日确认结果并发到代理机构,因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我单位和代理公司也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该情况。代理机构于1月26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了结果公告的更正(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机关依法审查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质疑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举报资料以及投诉人(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的回复函。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自己提供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没有虚假响应。投诉人提出该四个检测报告内容真实有效,并非自己造假。

本机关查阅了该四个检测报告可知,检测报告第一页明示委托单位: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经本机关查明该采购项目各方(检测机构、投诉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中均认可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并没有向检测机构作出任何委托检测的行为。据此本机关可以认定该检测报告中委托单位为越西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与事实不相符。

投诉人(四川美珂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了与事实不相符的检测报告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要求:带★号的重要参数有负偏离的每一项扣2分,注:带“★”投标人需提供带 CMA 或 CNAS 标志的有效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所以,是否提供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该项目最终评分结果进而影响中标结果。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下午才在网上公布质疑答复。在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1月26日代理公司和业主方就私自更改中标结果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更奇怪的是采购人在1月24日就给代理公司发出了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人的结果确认函,1月24日时质疑答复还未在网上公示。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经本机关核实,投诉人在向我局提出投诉前没有依法对该事项进行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本机关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越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越西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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