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12-31 11:11
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临空经济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做负面清单中所列的禁止事项。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新的规定,我局将适时进行调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资阳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 禁止行为 | 具体内容 | 主要依据 | 备注 |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
(一)设置资格条件的禁止行为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负面示例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将企业注册地为某地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前已在某地有经工商登记的服务机构。如。某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注册登记地不在C市的,则在C市应有工商注册登记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机构证件复印件)和固定的专业维修人员(固定专业维修人员本地社保缴纳证明)”。 负面示例2: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如将供应商的组织形式非法限定为法人。其他组织成自然人。 负面示例3: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将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非法限定为国有、独资、合资等负面示例1;采购文件中包含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或者要求的资质等级明显过高。例如,XX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非涉密的系统升级软硬件及安装服务,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部分却要求投标人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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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 负面示例:将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如,某项目招标公告的“供应商资质要求”规定,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的内容,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是将营业收入规模作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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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的,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负面示例1:采购文件中包含与项目履行无关的资质要求或者要求的资质等级明显过高。例如,XX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非涉密的系统升级软硬件及安装服务,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部分却要求投标人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乙级资质(或以上)。 负面示例2:将供应商获得特定奖项、荣誉证书作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负面示例3:技术、商务条件的标准设置过高,与实际需要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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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负面示例:某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1.提供x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根据财务状况评分:优得6分,良4分,一般得2分: 2.新成立的企业根据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酌情给2-1分: 3.未提供的不得分。 |
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或符合性审查事项(或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或符合性审查事项); 在经营年限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监督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 负面示例: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成成立年限达到多少年以上。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实施能力”的评分标准为:“投标单位安排的项目经理、现场实施经理。培训经理、开发经理、测试经理在投标单位工作时长大于5年(提供证明材料)。得2分”,实质已对投标单位的成立年限构成限制,在经营年限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成者歧视待遇。 |
(二)制定采购需求的禁止行为 | ||||
6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超预算采购;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超出办公需要。 | 《政府采购法》第六、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第二条 | 仅适用采购人 |
7 |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准产品;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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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 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使用规则的; 采购人未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一个核心产品(对相同品牌实质性要求的多个产品,视为一个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的; 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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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 确 | 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不明确需求表述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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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采购需求、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或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 负面示例1: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负面示例2:限定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 负面示例3: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如。某X光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带“★”和“▲"条款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部分“★”和“▲”条款技术指标并非国标检测项,供应商准备对应检测报告所需时间大于20天,而该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仅有20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 |
11 |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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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设定最低限价的;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的;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代理商或投标人所属员工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十二、十七、二十一、二十五、三十一条 | 负面示例1: 将投标人具备某地域或某行业的经营业绩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如,某学校印刷服务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规定:“近3年内学校学历证书印刷合同,每提供一个得...将加分条件限定在学校学历证书印刷业绩范围内。 负面示例2:将某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如,某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 负面示例3:采购文件的技术条件指向特定供应商。如,某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本单位财务软件升级改造服务,其采购文件并未列明原系统所采用的技术架构和接口文档,却要求投标供应商响应升级改造后的系统可以和原财务系统(XXX财务软件系统)自动兼容,实现所有财务数据自动交换。 |
(三)设置评审因素的禁止行为 | ||||
13 | 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的;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二十二、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号 | 负面示例1:将供应商获得特定奖项、荣誉证书作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负面示例2:技术、商务条件的标准设置过高,与实际需要不匹配。 负面示例3: 将投标人具备某地域或某行业的经营业绩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如,某学校印刷服务采购文件评分办法规定:“近3年内学校学历证书印刷合同,每提供一个得...将加分条件限定在学校学历证书印刷业绩范围内。 负面示例4:将某指定用户或指定部门出具的使用报告或业绩证明作为评审因素。如,某舞美灯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方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 负面示例5:使用暂定、指定、备选,参考某一品牌(合配件)等类似表述。例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采购清单”中列明了75 种设备。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并要求投标人按照所列品牌进行报价。 负面示例6: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
14 |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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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评审因素未量化 |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或使用“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 评审标准中出现横向比较。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 负面示例1:总扣分分值大于或小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如,某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技术指标和配置(50分): 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分: 1.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0分。2.技术参数中标注'(★)’号参数为重要性条款,一条不满足扣5分;普通条款一项不满足扣3分。最多扣45分”。 负面示例2:评审因素的某量化指标对应某段分值区间。如。某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负面示例3:评审标准中出现横向比较。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审查供应商售后服务的技术力量,服务承诺响应情况,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保证措施,具有丰富的售后服务经验,出现不合格品处理方案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有力,响应迅速等。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最高得5分,每降低一个排序降2分,最低得0分" |
(四)评审过程的禁止行为 | ||||
16 |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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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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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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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 负面示例:某项目采购文件在商务要求中规定“中标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在与用户签订合同前,需承诺进行测试,测试用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场最,如测试不通过,投标方则判定为虚假或无实际能力应标”。 |
20 | 评审资料不符合规定 | 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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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购执行的禁止行为 | ||||
21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七十一、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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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超标准收取保证金 | 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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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违规泄露信息 |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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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 未依法依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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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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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询问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十五、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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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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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存在关联关系 |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仅适用供应商 |
29 | 不公平竞争 |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仅适用供应商 |
30 | 恶意串通 |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 仅适用供应商 |
(六)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的禁止行为 | ||||
31 | 未及时签订合同 |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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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合同内容不完整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3 |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四川政府采购网” 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4 |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的人员职责权限不明确,岗位不分离;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六十七条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35 | 未及时支付资金 |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未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仅适用于采购人 |
(七)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行为 | ||||
36 |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在社会代理机构兼职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服务费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代理机构任职、兼职、担任顾问等。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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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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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违规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设置门槛 | 提供采购文件时,违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违反规定、原则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强制要求供应商到现场获取采购文件,增加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0〕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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