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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资财采〔2021〕39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31 11:43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金局、临空经济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及履约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全市20219月及之前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202110月起中标(成交)的政府项目,各级预算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二)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要素完整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各采购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审核和签订的主体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资金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三)严格执行服务合同和补充合同签订要求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按照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限额,并明确合同履行期限。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四)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和备案时限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资阳市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平台(http://139.9.146.30/TPBidder/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电子版,并如实填报各项信息。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资阳市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平台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电子版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切实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一)严格规范进行履约验收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积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各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执行组织履约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但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认验收结果。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熟悉掌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技术需要的人员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及时作好验收记录,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重大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参与验收,积极支持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进行的社会监督。对于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在验收前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于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验收方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或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监管部门将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加强服务类项目验收把关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改变传统的货物采购验收形式,合理制定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法和标准,并制定验收报告。对于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交的服务成果应当在采购人内部公开。对于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责任

(一)严禁违规收取各类保证金

为全力打造我市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级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资阳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资财采〔202031号)规定,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采购人负责收取并应支持供应商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不以任何形式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扣押质保金,也不得收取、扣留任何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明文规定的各类保证金。

(二)及时足额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各采购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无故提前或推迟支付资金。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台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资金支付责任或违规扣押政府采购资金的,同级财政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予通报。

 

 

 

                     资阳市财政局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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