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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3 15:34


绵竹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政府采购领域减免保证金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供应商负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各预算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也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免收投标保证金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各预算单位要准确理解政策措施的含义,树立不收取是惯例,收取是特例的理念。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各预算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也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

四、加强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各预算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机构要加强协调指导,统筹落实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绵竹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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