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0-12-10 19:23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0〕21号
当事人:四川教育报刊社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9号吉祥大厦
经调查,你单位在四川教育报刊社业务用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902496)招标文件中,设置的首付款比例、产权面积、车位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情形,系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事实,有财政厅调查取证笔录、招标文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