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省级曝光台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5号)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5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3 15:54


    当事人: 湖南华汛应急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星湖路2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灾害救援装备物资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4464第一包响应的车辆型号为XJY5160XXHQ1,品牌为岳麓牌,生产企业为长沙金阳华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你公司响应文件“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中对技术参数“免征购置税证明”标注完全响应、无偏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纳税人在202111()后购置已列入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目录》或附设《清单》的专用车辆,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免征购置税。经查,你公司响应的前述车辆型号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尚未列入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或附设《清单》中,不享受免征购置税你公司对车辆免征购置税的响应情况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公司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后(成交金额为240万元),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材料,你公司投诉答复、响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回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240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24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书面告知本厅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厅向你公司邮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公司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转款回单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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