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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川财采〔2020〕11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0-08-14 15:46

行政处理决定书

 

西昌学院、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本厅在处理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西昌学院教务处家具、投影仪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912346)第二包的投诉中查明:

2019年12月,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和西昌学院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20191227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西昌学院教务处家具、投影仪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912346)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0201月6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第六章和第七章部分内容,以及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2023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更正公告,暂停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2020217日、202031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更正公告,延长报名时间,更正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2033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第六章部分内容,延长报名时间,更正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涉案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在“四、开标一览表(实质性要求)”中填写“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

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规定:“……3.1熟悉和理解招标文件和停止评标。3.1.1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前,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等。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4.3.3综合评分明细表……第二包……评分因素及权重:履约能力6%100分,评分细则内容:1、投标投影仪产品制造厂家获得ISO9001ISO14001证书每个得20分,最高得40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均不得分。2、投标投影仪产品获得第三方检测报告的得30分。不提供不得分。3、投标投影机品牌连续三年全球IDC排名,第1-3名分别得30、20、10分。注:提供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20204月16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涉案项目开标、评审西昌卓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响应涉案项目第二包。

除成都海鸣威音响有限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四川中科维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外,西昌卓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均通过了第二包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包括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3名技术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进行了评审。

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新气象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厂家”的ISO9001、ISO14001证书载明的主体与其开标一栏表中载明的“制造商家”均不一致,均提供了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均未提供“投标投影机品牌连续三年全球IDC排名”的相关材料,四家供应商“履约能力”得分分别为1.8分、1.8分、4.2分、4.2分。

经评审,西昌卓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分第一,被推荐为第二包第一中标候选人;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分第二,被推荐为第二包第二中标候选人;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总分第三,被推荐为第二包第三中标候选人。

2020417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涉案项目结果公告,宣布西昌卓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包中标供应商。

截至2020年7月22日,涉案项目第二包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采购公告、更正公告、结果公告、西昌学院情况说明、项目档案资料,以及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新气象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证实。

本厅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履约能力等。“履约能力”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评分细则将制造厂家的ISO9001ISO14001证书IDC排名作为加分项,ISO9001证书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证书是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制造厂家的管理体系认证投标人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与产品质量也不相关;IDC排名是国际数据公司按品牌出货量进行的排名,与投标人履约能力没有直接关系,与产品质量也不相关。招标文件“履约能力”评分细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责令西昌学院、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立即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填写“制造商家”名称,第二包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评分细则将“制造厂家”的ISO9001、ISO14001证书作为加分项。“制造商家”和“制造厂家”不是专业词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制造商家”“制造厂家”的规定招标文件也未明确“制造商家”和“制造厂家”的具体含义以及二者是否指代同一对象,西昌学院、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制造商家”“制造厂家”理解也均不同。因此,招标文件存在歧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四川中亿伯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奥教学仪器有限公司、成都新气象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尼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厂家”的ISO9001、ISO14001证书载明的主体与其开标一栏表中载明的“制造商家”均不一致,均提供了投标产品检测报告,均未提供“投标投影机品牌连续三年全球IDC排名”的相关材料,但上述供应商“履约能力”分数却不同,3名技术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均没有按同一标准对不同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情况进行评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3名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

前述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采购公正,经改正后仍然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导致没有合格的供应商。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本厅决定: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财政厅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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