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省级曝光台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21〕2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07 17:45


当事人: 西昌市君好物业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西昌花园路2号(西郊乡政府内)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西昌学院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077956)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川省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编号为0058“生生苑 2018年度四川省物业服务品牌项目”、编号为0120“水务局家属区 2018年度四川省物业服务品牌项目”等属于虚假材料,提供的“四川省诚信守法示范企业”也并非你公司所获荣誉,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为8704252.8),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公司投标文件、书面说明,西昌学院书面回复,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回复,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复函及附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复函及附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704252.8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3521.2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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