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6 19:59
当事人: 四川久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一期工程标准商铺三区13幢21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实际具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等级为“四级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但在川北医学院(高坪、顺庆校区)电力增容及线路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9538)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载明许可类别等级为“三级承装、三级承修、三级承试资质”,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你公司尚未报价,涉案项目已产生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8185105.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档案材料,南充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回函,你公司书面回复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项目采购金额(818510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0925.53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