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6 20:01
当事人: 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10楼1002室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2019年医疗设备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07557)第八包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认证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由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认证的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前述证书不属实,你公司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你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采购金额83.6万元),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告、招标文件、评审资料,四川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的回复和投标文件,北京中物联联合认证中心回函、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回函、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3.6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836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