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省级曝光台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1〕24号)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1〕2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4 11:15

当事人: 四川现代高校教学设备供应中心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年里商住楼13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在宜宾学院临港校区实验室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201201913055)第三包投标活动中提供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分别为:2017SR3548902017SR1901052016SR0775812014SR0871932011SR046124)、《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编号:SYZB-2018-公招-10-5#)、《中标通知书》(CCTC-ZB1501885HWSC/02)、《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设备招标结果公示》《购货合同》(合同编号:CD2018-KJ-170)、《重庆大学物理探索科技馆(能源馆)合同设备清单》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02027日,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该项目结果公告,公布你单位为第三包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59万元,据此你单位已依法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此后重庆市渝中区绿扬电子有限公司就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起质疑、投诉,你单位协助处理质疑、投诉并就中标产品等情况作出书面回复,表明你单位已知晓成为中标供应商的事实。你单位尚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档案材料你单位投标文件、投诉答复、调查取证笔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成都理工大学复函,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复函,重庆大学复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第包采购金额(259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2.59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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