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省级曝光台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3号)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2-15 18:42


当事人: 北京森倍思科技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21号楼214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与北京词网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乐山师范学院大学外语教学云平台、英语作文自动批改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811208)第二包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截至开标之日,北京词网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99%股权,与你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你公司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告、招标文件,本厅作出说明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协助调查函,北京词网科技有限公司回函,北京森倍思科技有限公司回函,陆佩回函,北京词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森倍思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35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7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书面告知本厅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厅向你公司邮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公司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转款回单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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