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1-28 10:54
当事人: 四川师范大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属省级事业单位,采购使用资金(预算金额360万元)为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资金,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两校区毕业生公寓维修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5280)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因此该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你单位终止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两校区毕业生公寓维修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5280),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擅自在“四川师范大学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两校区毕业生公寓维修改造项目紧急采购公告”,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自行组织人员进行评审,并完成了采购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具有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档案资料,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两校区毕业生公寓维修改造项目紧急采购公告、紧急采购文件,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说明,你单位回函,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履约验收报告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根据《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小于1000万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处小于2万元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四川省教育厅。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