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省级曝光台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1号)

四川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川财罚〔2022〕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27 12:09

当事人: 北京麦斯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7号楼32单元302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在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1811252政府采购活动中,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你公司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签订的合同,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签订的合同,前述合同不属实,你公司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你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157.88万元),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招标文件、采购公告、评审资料,北京麦斯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复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复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验室环境温度记录预警设备采购项目网上竞价公告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7.88万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15788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厅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书面告知本厅你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由本厅向你公司邮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你公司执《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转款回单交至本厅。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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