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6 11:02
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健康局:
我局在对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健康局区级单位重症医学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改造工程及场地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5107242020000631)实施财政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
你单位在绵阳市安州区卫生健康局区级单位重症医学及综合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改造工程及场地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5107242020000631)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二、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四 )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但是,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
希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及时整改,完善相关内控制度,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整改情况报我局。我局将择期对你局的整改落实情况回访检查。
特此通知
绵阳市安州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