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市县级曝光台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采罚〔2022〕1号...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财采罚〔2022〕1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8 10:13

当事人:四川兴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美谷街284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参与九寨沟县中藏医院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ABZC竞-20211101-04号)第二包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15,600.00元),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包二网上竞价结果、九寨沟县中藏医院《关于及时签订网上竞价政府采购合同的函》、你公司《中标放弃函》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6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78.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78.00元缴入九寨沟县财政局,缴款后将银行回单交(寄)至九寨沟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行:农行九寨沟县支行新城区分理处
账号:226026010400002070000000001
户名:九寨沟县财政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或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九寨沟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免责申明:本网站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由信息发布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