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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行政处罚决定书(九财采罚〔2022〕3 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8 10:13

当事人:四川森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郫花路299号1栋1单元11层20号

经本机关调查,你公司参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等科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225202100107)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审,你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在其它响应文件第十三页中载明的产品名称:血气分析仪,制造厂家:深圳市康立生物医疗有限公司,型号规格:BG-800E,与实际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你公司成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后(中标金额177,330.00元),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告、招标文件、其它响应文件、评审资料、投诉答复通知书、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义诚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的说明》、你公司《投诉回复函》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资料等相关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77,33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886.6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886.65元缴入九寨沟县财政局,缴款后将银行回单交(寄)至九寨沟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行:农行九寨沟县支行新城区分理处
账号:226026010400002070000000001
户名:九寨沟县财政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或九寨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九寨沟县财政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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