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市县级曝光台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财采〔2022〕14号)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财采〔2022〕1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9 16:43

当事人:广安泓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路299号华美立家33-1

栋二层211-216

经调查,你单位在“临港经开区企业临时办公用房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6022022000029)”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响应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存在不实情况(广东美***公司并非小微企业,而你单位声明其属小型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文件、结果公告、相关单位说明、复函、你单位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之规定,结合你单位主动及时到财政部门承认错误,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从轻处罚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已发出结果更正公告(取消你单位第一成交供应商资格),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895.00元(成交金额579000.00元的5‰)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将上述罚款缴入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户名: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账号:51001748644050514782,开户行:建行四川省广安洪洲路支行,项目名称:罚没收入)。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   

                                               202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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