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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1 10:26

蒲财罚〔20221

 

当事人:蒲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址:蒲江县鹤山街道蒲阳路35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单位在“蒲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2024年县城区域环卫作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131202100070”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编制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四川正平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回函、北京智云信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回函、蒲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采购文件编制中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蒲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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