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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财政局布财采监﹝2022﹞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0 15:16

当事人:四川致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10号10幢11层5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92021000224)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997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至布拖县财政局。户名:布拖县财政局  账号:22-6461010400001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拖县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州财政局或者布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布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布拖县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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