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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6 17:50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
经我局核查,你单位在开展“和平彝族乡迎春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项目”时未按采购文件事项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即“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对违规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成和平彝族乡党委对“和平彝族乡迎春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3-5022300
地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永和镇新市街63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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