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0 13:04
武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财采〔2022〕8号
当事人:武胜县猛山乡人民政府
地 址:武胜县猛山乡义和街29号
接县审计局移交线索,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将蚕桑产业园区环线环境整治的广告制作项目拆分为4个项目,总计金额166208元。2020年当事人在农业园区产业环线蓝色彩钢棚全部喷成灰色的服务事项中,直接与李某燕签订合同,总计金额128056.32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川财采〔2020〕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年-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当事人以上支出已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但当事人自主询价后即予以实施,并未履行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自主询价资料、资金支付资料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轻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截至2022年2月17日,本机关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武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武胜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