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0 14:49
当事人:成都聚隆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红岭路13号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参加了“成都市龙泉驿区2018年度龙泉山脉生态提升工程幼龄林森林抚育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122021000031,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递交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均出现同一错误,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2年2月 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本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50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0.75万元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建行经开区支行
收款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执法单位代码:010607099
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
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联系人:李先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中街117号聚星楼6楼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