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0 14:50
当事人:仁寿县馨绿香椿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 址:仁寿县龙桥乡江西村
经本局立案调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参加了“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龙泉驿区2019-2020年实施造林补植补造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112202100324)下称本项目)”采购活动。你公司中标后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你公司放弃签订本项目合同的申请、调查询问笔录、中标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局于2022年2月 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局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8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425万元罚款(大写:肆万肆仟贰佰伍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建行经开区支行
收款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执法单位代码:010607099
账号:51001556808050735175
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28-84636986
联系人:李先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中街117号聚星楼6楼
成都市龙泉驿区财政局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