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曝光台 市县级曝光台 四川省遂宁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采[2022]14号)

四川省遂宁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采[2022]14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18 1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遂宁市河东新区环岛商务中心3号楼8楼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局2019年9月与北京安泰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额100万元合作协议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遂宁市审计局《关于原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函》(遂审函[2019]55-11号)和2021年1月25日严肃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风险排查工作底稿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于2022年3月3日向你局发送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局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截至2022年3月17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局的陈述申辩的要求。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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