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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财采管〔2022〕12号)

系统发布时间:2022-03-24 14:55

当事人:中江县凯江镇人民政府

 址:中江县下东街59号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购买垃圾清运服务545525元,2021年购买垃圾清运服务378000元,均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违反了《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川办函〔2017〕208号)第二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采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成都市所辖县(市、区)级在3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川财采〔2020〕4号)及《四川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川财规〔2020〕11号)第二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之规定。以上事实有《中江县审计局关于中江县凯江镇人民政府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购买垃圾清运服务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江审移〔2021〕9号)、审计取证单、凯江镇环境综合治理垃圾清运承包合同书、记账凭证、发票、凯江镇垃圾清运费用结算表、凯江镇会议纪要、中江县财政局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予通报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财政局中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中江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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