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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系统发布时间:2012-12-28 14:43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主席令第68号发布)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财政部令第61号发布)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二、申请条件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申请人在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批资格时,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部职能结构情况、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4、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5、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况

6、专职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8、省财政厅出具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

9、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 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10、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11、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12、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3、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二)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原《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省财政厅出具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

4、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审核意见, 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5、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7、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于认定资格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对于资格延续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请人的资格延续申请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2、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3、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厅窗口:(02886918358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省财政厅:(02886675350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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