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聘任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流程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6 10:52
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申请聘任为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流程主要包括申请人注册申请、初审、岗前培训、复审、终审和聘任等。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登陆四川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填报信息。首先要认真阅读《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评审专家库专家注册与维护承诺书》,其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然后打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以下简称《注册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以下简称《聘任协议》)。申请人应在《注册表》和《聘任协议》相应位置签字。
申请人应当按照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原则,将下列资料直接提交或者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至市(州)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注册表》(一份)和《聘任协议》(两份);
(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条第(五)、(六)项条件的申请人,还应由其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在《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对其专业技术能力盖章认可。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初审由市(州)财政部门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需要对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三、岗前培训。市(州)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6月份集中组织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填报申请人岗前培训情况,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已通过岗前培训的申请资料报四川省财政厅。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基本常识、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等。
四、复审和终审。四川省财政厅每年8-9月份集中组织复审和终审。复审或者终审不通过的,退回市(州)财政部门,并告知理由。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二)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三)岗前培训情况。
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终审在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二)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情况。
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
终审通过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五、聘任。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四川省财政厅与评审专家统一签订《聘任协议》,制作《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将《聘任协议》和《证书》交市(州)财政部门颁发。
申请人聘任为评审专家的,其申请资料由四川省财政厅返市(州)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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