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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系统发布时间:2015-05-15 14:40

  近日,省财政明确四项要求,加强对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监管。(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主体合法。各级原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未保留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授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原集中采购机构职能,使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主体合法。(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各类违规收费和违规代收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任何费用,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正常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在未取得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任何手段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收采购文件售卖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3)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服务标准化。严禁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拒绝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服务请求,越权行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设置门槛或者许可事项。(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