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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4 17:06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

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采购,确保应采尽采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拆分项目的方式回避公开招标。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通过完善相关信息记录,为监管部门监督提供基础。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结合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改革,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综合、客观评价。逐步完善各种采购方式下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审计监督效果。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采购人责任主体意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特别应加大对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加强对所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和论证,合理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确保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实现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转变,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组织管理,在执行中明确和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类品目并牵头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规范操作行为,加强专业化建设。要优化采购流程,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要认真审查和理解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加强市场调研和分析,对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邀请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进行论证;要坚决拒绝采购人所提的不合理条件或具倾向性的需求,采购人拒不接受意见的,应及时向监察部门或财政部门反映;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按采购品目分类制定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合理确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原则上加以固化。要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促进采购质量、价格、效率的内在统一,逐步实现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采购清单(目录)。要严格进口产品的采购管理,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采购国内产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

四、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和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

一是探索推进批量集中采购改革,对部分通用品目项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二是改进协议供货方式,按照市场可选、价格可比、耗材通用、公务卡支付的原则,运用市场选择机制和电子化手段进行新的协议供货改革试点,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三是探索建立监督关口前移机制,由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采购需求方案的制定及采购文件的编制,监督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等,实现采购各环节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