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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3-02-27 11:32

川财采〔201215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是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更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保证。各方都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应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国内产品,不得申请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专家应客观、真实的论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一)组织专家组论证

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1)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2)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2.采购人在组织专家组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3.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专家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

2)技术专家论证申请理由的合理性、必要性;

3)专家组应就《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逐项论证,并提出采购建议。

(二)上网公示

为确保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采购人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之前,应当如实完整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审核财政部门,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采购人和审核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应具体详实、理由充分,证明材料应能如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三)申报及提交申请材料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应按以下要求向审核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有关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主管部门意见》;

3)《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采购人申请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3)《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4)若采购预算金额达1000万以上,除了应当提交上述3项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交《主管部门意见》。

(四)审核及批复

财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出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

(五)填表说明

1.“采购人(盖章)”:此处应填写采购人全称,如四川省财政厅,并加盖公章;

2.“申请编号”:此处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省级统一格式为川采进申[年份]1xxx,如川采进申[2012]1001号;各市(州)参考格式为*采进申[年份]1xxx号,如成都市为成采进申[2012]1001号;

3.“拟采购产品名称”:此处仅填拟采购主要产品名称。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还应附拟采购清单;

4.“拟采购产品预算(万元)”:此处如有小数点,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项目前“”中选择打“√”;

6.“审核编号”:此处省级统一格式为川财采进审[年份]2xxx ,如川财采进审[2012]2001号;各市(州)参考格式为*财采进审[年份]2xxx号,如成都市为成财采进审[2012]2001号;

7.“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此处统一为“经审核,原则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如国内产品能满足需要,则应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你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办理”或“经审核,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应说明理由)”。

三、强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监督

(一)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此而限制潜在的同类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更不能限制或者拒绝同类国内产品中标、成交。对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采购文件、评审情况和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采购人应如实填写《进口产品实际采购清单》,并请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审核财政部门。

(四)本通知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20128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主管部门意见

     3.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

5.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6.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

7.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8.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

9.进口产品实际采购清单

 

 

 

 

一二年六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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