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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9 16:13

绵竹市财政局  中共绵竹市纪委机关

绵竹市监察委员会    绵竹市公安局

绵竹市审计局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查处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形成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的政府采购监管新格局,按照《德阳市财政局  中共德阳市纪委机关 德阳市监察委员会  德阳市公安局  德阳市审计局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德市财采〔202163号)要求,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依纪依法、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作用,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二、部门分工

(一)市纪委监委

1.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等行为。

2.对政府采购领域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对重大典型问题提级查办或督办。

(二)市财政局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3.采购人、供应商先上车后补票”,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4.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6.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提供或者接受贿赂、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三)市公安局

1. 查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2.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线索、案件依法查处。

3.通过部门移送、侦控发现、群众举报等多渠道收集线索,充分运用数据化情报导侦手段,对摸排掌握的重大犯罪线索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获利者,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4.加强数据共享,会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开展违法线索研判会商。

(四)市审计局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将政府采购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力度和延伸范围。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2.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政府采购供应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5.政府采购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 介入、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8.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加强涉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归集共享,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三、主要任务

    (一)联席会议

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不断深化。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每年发起一次,全体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协调相关事项,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为:

1.通报政府采购监督执法、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以及联动监管工作相关情况。

2.会商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3.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政府采购联动监管,促进联动协作。

4.研究部署联动执法工作,明确工作举措。

5.研究下一步监督重点。

除每年召开的联席会议外,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发起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确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

(二)联合执法

下列情况,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共同对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1.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的政府采购领域违纪违法犯罪案件,需相关单位配合的。

2.对政府采购违法案件执法调查时,遇到恶意阻挠调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市公安局确有必要配合的。

在执法过程中,对政府采购涉案文书、物品需要检验、检测、鉴定、认证的,以及需要摸排违法犯罪线索、查询其他单位有关信息的,成员单位应相互配合,及时给予协助支持。

(三)信息共享

成员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沟通联系,并及时共享政府采购领域相关信息,会诊疑难问题,提前预判问题,促进共同监管。

(四)线索移送

1.成员单位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及案件查办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

2.对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线索、案件,移交市财政局。

3.对涉嫌串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损害国家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获取非法所得的线索、案件,移送市公安局。

4.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行为的线索、案件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结果运用

市审计局将市财政局提供的监督检查结果资料作为确定政府采购审计内容的重要参考;市财政局将审计监督结果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参考。成员单位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分析总结提炼,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向党委政府提出相关决策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培训。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案培训,提升政府采购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政府采购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及时曝光重大、典型案件,营造法治氛围,形成强力震慑。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成员单位要加强案件信息共享合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要探索推进证据互信制度,对于其他单位调查收集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本单位在案件认定中可以直接适用,推动联动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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