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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广汉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22-01-17 15:16

广汉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广汉市政府采购当事人

诚信管理的通知

(广财采监〔202162号)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各产业园区:

为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

(二)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因自身过错不配合开标评审,又不认可开标评审结果的;

(四)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或者违规干预评审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

(十一)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履约验收的;

(十二)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四)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在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

(二)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擅自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需求市场调研,但向采购人隐瞒市场行情及其他有关情况,导致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严重不合理的;

(五)编制的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未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文件规定发售采购文件的;

(七)委托代理协议约定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但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的;

(八)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扰乱评审现场、干预采购评审活动或评审现场组织混乱无序的;

(九)未按规定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十)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引起矛盾纠纷的;

(十一)违约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或者收取、索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十二)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或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十四)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十五)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三、供应商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有以下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相关专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九)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十一)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四、失信行为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处理,程序参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执行,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通知从2021118日起实施。《广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采购人诚信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汉市财政局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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