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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兴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5 16:51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兴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

通知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组织:

为加强区乡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了《东兴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兴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2014年1月6

 

 

 

 

 

 

 

 

 

 抄送:市财政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审计局。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2014年1月6印发

附件:

东兴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区、乡级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乡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区财政局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通用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区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方式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服务的供应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计划的申报和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口径或有关规定,结合东兴区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未纳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实施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统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并按照《东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填制《东兴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集中采购申报表或协议供货申报表),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并按以下程序审查:区财政局业务分管股室审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情况,确认是否已纳入预算和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区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区财政局采管股审查并提出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建议;报区财政局领导审定。区财政局采管股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区政府采购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小汽车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编制核定手续,在采购计划申报时必须提供编制批复文件。                   

第九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人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需要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正当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依法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应将采购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采管股备案。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填写分散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应将采购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采管股备案。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第181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能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报区财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拟定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的谈判文件,并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并与其进行谈判;3、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4、谈判小组据此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条件,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相关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区场价格进行调查,直接与其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按法定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按采购实施情况及采购结果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采购中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预公告、采购公告、结果预公告、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必须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市财政局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随机抽取,专家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可以由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随机抽取,但推荐的专家资料要提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川财采[2010]78号)的要求准备好,并注意保密。
  抽取专家时,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天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通过网络终端随机抽取。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专家抽取的人员和采购单位纪检人员都必须到现场,并出示采购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加盖采购中心公章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申请表》,采购中心的人要带好CA,方便需修改或补充抽取时在网络终端现场网上操作。 

   第十八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及时与采购单位进行沟通、协调。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组织者(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应对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询问或者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在规定期限未得到答复的,可向区财政局投诉,区财政局在投诉处理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政府采购组织者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投诉未按规定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文件,是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 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区政府采购中心签章后备案,对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前提下经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区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负责对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验收。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予以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区财政局可随时抽查核实,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六章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每季度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集中采购统计信息及分析。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统计信息由区财政局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汇总后向市财政局报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实行重点监督和抽样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采购数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邀请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有关监督部门进行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