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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优化采购程序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5-08-05 17:20

资中县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和优化采购程序的通知

 

资财采管201360

 

 

 

各乡镇人民政府,资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政府采购中心,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为适应当前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意见》(川财采20136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及优化采购程序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未实行“乡财县管乡用”体制改革的乡镇可参照执行。

一、采购执行的相关规定

(一)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两者除实施主体不同外,实施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完全相同。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妥善保管采购资料。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县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和程序实施采购。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经县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3、符合分散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作为采购主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其中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采购方式的审批

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依法适用”的原则,根据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审批或确定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需变更采购方式,或实施招标采购失败后,符合《资中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需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该办法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的通知》(川财采200936号)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三)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组织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范本未涉及,但采购活动需明确的事项,采购组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予以规定。

1、招标文件备案监督制度。按照《资中县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试行)》(资中府办发2013129号)的规定,对政府采购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实行备案监督。

2、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结合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确定,不得设置与政府采购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资格条件;除采购项目所涉行业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外,不得以制造厂家的条件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作为或者变相作为评分因素。

3、品牌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一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制定。采购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修改法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实施无直接联系的事项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商务、服务等要求中未明确的事项,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

5、进口产品采购。采购单位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川财采201215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及提交申请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仅限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得以此排斥或者歧视国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国货成为中标、成交产品。

6、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我县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事项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除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以外,不得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

7、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中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明确履约时间、履约方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在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体现。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1、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政府采购信息预公告(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包括采购预公告和采购结果预公告。

采购预公告,主要是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要求、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进行公告。采购预公告期限,为5日以上;因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为3日以上。在采购预公告时,潜在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组织单位收到潜在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在发布采购公告前给予回复。

采购结果预公告,主要是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报价进行公告。采购结果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在采购结果预公告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但不得以供应商质疑的形式提出。采购组织单位收到供应商的书面意见后,应当进行核实,发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规定不应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不予确定其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行质疑的,应当在采购结果公告后提出。

2、采购文件公开。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在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文件。

3、质疑答复公开。被质疑人作出质疑答复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质疑答复。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行“提供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信息”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即:采购组织单位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信息,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从发布次日开始计算期限。

(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实行“提交申请—审核申请—抽取专家”相分离制约的工作机制。采购组织单位提交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申请,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网络终端或“资中县政府采购候选专家名册”中抽取。

(七)政府采购评审规程

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小组)对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进行审查、评价,须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

评审、报价(开标)、休息、电子监控等评审现场区域应划分明确,相互隔离。评审委员会、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评审现场管理的规定,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不得跨区域活动。同时,严禁非评审现场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干扰评审工作。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

采购组织单位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除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外,采购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不得在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

(九)采购合同的签订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组织单位或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单位应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0930号)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小组严格按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大宗建材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通知县质监部门派员参与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县采购中心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须抄送一份给资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率纳入财政部门对县采购中心的年度考核。

采购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有权不办理支付业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一)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

质疑、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被质疑人和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

(一)采购预算

年初,采购单位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应编尽编”的原则,将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单位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及上报。

(二)采购计划

1、年初采购计划

①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到单位后,由单位根据部门预算中批复的采购预算,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提交本年度的采购计划,即填制《资中县XXX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附件1)。

②业务股室对分管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所需采购的项目归类、汇总,提出本年度本股室分管单位采购项目批量采购的初步计划,即编制《资中县XXX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股室汇总表》(附件2),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采管股汇总。

③采管股汇总、审核所有业务股室提出的采购计划,编制《资中县XXX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3)报采管股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局领导审批后,采管股分采购单位编制《资中县XXX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下达通知单》(附件4),将采购计划下达采购单位和县采购中心执行,并抄送分管业务股室。

2、调整采购计划

①年初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原则上提前30天向财政局有关业务股室上报《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5)。

②业务股室对单位上报的《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调整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编制《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调整通知单》(附件6)送采管股初审并提交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达给采购单位和县采购中心执行。

3、预下达采购计划

①实际工作中,当年部门预算尚未批复,但有采购任务的,则向财政局分管业务股室提交预下达申请,即填制《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预下达申请表》(附件7)。

②业务股室对单位上报的《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预下达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编制《资中县政府采购计划预下达通知单》(附件8)送采管股初审并提交业务股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下达给采购单位和县采购中心执行。

(三)采购实施

1、集中采购

①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向县采购中心出具《政府采购委托书》(附件9)。出具委托书的时间需满足法定的采购时间,如因采购单位延迟委托采购等原因,造成采购不及时、不能满足使用、项目验收等后果,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县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受理采购项目,及时编制《资中县政府集中采购方式审批表》(附件10),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根据审定的采购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实施采购。

②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采购单位本系统、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即填制《资中县部门集中采购申报及批复意见表》(附件11),并按照批复意见和法定程序组织和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不能达到的,必须委托县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③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

采购单位按照规定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须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理由、项目名称、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拟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名称及审批编号等。

采购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正式文件批复后,方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2、分散采购

达到分散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编制《资中县分散采购申报批复意见表》(附件12)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复意见和法定程序组织和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组织分散采购,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资质条件。不能达到的,必须委托县采购中心或有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

属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按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限额和程序实施采购。

4、合同签订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合同进行审核、兼章,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5、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相关文件规定,组织质监部门及相关人员就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向供应商出具《资中县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附件13)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三、本通知规定内容及程序由资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11日起实施。

附件:附表113

 

 

                             资中县财政局

20131217

 

 

 

 

 

 

 

 

 

 

 

 

 

 

 

 

 

抄送:省财政厅采管处,市财政局采管科。

资中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