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系统发布时间:2018-07-03 15:08
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应遵循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以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活动。
第二章 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
第五条 眉山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管办、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监督、管理、协调。
第六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实行数字认证制度。数字认证证书作为采购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供应商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的电子认证凭证。
各相关当事人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数字认证证书。
第七条 对参加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供应商,建立供应商会员库,实行注册制度,并将注册信息与数字认证证书进行绑定。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八条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平台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认招标文件并进行数字认证、受理并回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受理并回复评标委员会的澄清、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通过平台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计划进行备案,将备案结果发送给采购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按财政部门对采购计划的备案内容提供政府采购电子化服务,包括:
(一)受理采购项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上传并发售招标文件;
(四)受理并回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五)收退投标保证金;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网上开标等;
(八)组织网上评标;
(九)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十)采购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包括:
(一)查询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更正公告;
(二)查阅、获取招标文件;
(三)网上缴纳保证金;
(四)网上提出询问和质疑,并及时查看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更正公告。
(五)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加密;
(六)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投标;
(七)网上收取中标通知书,网上签订采购合同;
(八)平台提供的其他功能与服务。
第四章 网上投标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注册供应商通过平台参加网上投标活动。
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采购项目,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网上投标,但应当由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牵头方通过平台进行网上投标。
第十三条 网上投标时间截止,平台自动锁定注册供应商的投标,注册供应商不能再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投标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
(二)供应商CA数字证书过期或失效,或上传未经签章、加密的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后无法读取的;
(三)投标文件已上传但未提示上传成功的;
(四)含有计算机病毒等情形导致其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无法读取的;
(五)投标文件不完整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条款的情形。
第五章 网上开标、评标与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出现下列意外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应急措施。
1.平台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平台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平台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电脑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突发停电、网络中断等导致不能正常开、评标活动的;
6.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出现第十五条所列情况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的,延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二)开标时出现意外情况的,延迟或暂停开标。条件允许的,采用光盘方式进行开标,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的顺序采用光盘模式开标。投标人的光盘不能读取或损坏的,或平台恢复运行电子投标光盘与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平台的电子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标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府采购活动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当事人在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电子化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通过电子化平台采购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