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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系统发布时间:2018-07-03 15:08

眉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川财采2014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眉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主体

眉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由市财政局参照《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年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纳入预算管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可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在采购项目资金中列支,并向代理机构据实支付招标服务费。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同酬管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

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签到开始时间为通知到达时间前15分钟。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原则上政府采购单次/每日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每超过半小时扣减50元劳务报酬费用。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评审专家200元误工补助。

四、评审专家交通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根据路程远近,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往返的实际费用支付适当的交通费。成都、乐山、雅安、资阳市专家参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按照2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其他市州专家参与我市政府采购评审按照3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市内专家非相邻区县参与评审按照15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相邻区县参加评审按照1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本县级行政区内参加评审按5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

使用单位安排车辆接送不另行支付交通费。

原则上评审专家不得自行驾车到达评审活动现场,如确需自行驾车的,可按交通费补贴执行。使用单位不承担因自驾车导致的任何事故责任。

五、评审专家食宿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由使用单位按照盒饭和普通标间标准免费提供食宿。

六、评审专家违规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不支付评审费、交通费: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导致废标或者采购活动终止,经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复核发现后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

(二)中途违规离开评审现场的;

(三)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的;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七、比照参照事项

采购人代表比照评审专家支付评审费,但不再支付交通费。评审专家配合使用单位进行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复议的,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酌情支付有关费用。

八、执行和监管

使用单位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路途时间,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供应商转嫁负担。

同时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范围。

 

眉山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3日